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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 本条是对鼓励林业科研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原是第五条的第二款,本次修改森林法时单列为一条,并增加了“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的内容。科学教育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林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林业科技的支持。因此,在修改森林法时突出了林业科研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将其单列为一条。 
  二、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种苗质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另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提高林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尤其是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科学技术,既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主要内容,又是提高林业生产水平的主要手段。可以说,森林法的这一修改,对提高我国的林业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科技兴林的内容,森林法修改时还增加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一是,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一项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二是,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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