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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3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水量及生态用水的规定。 
  一、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按照1997年人口计算,全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220立方米;同时,我国的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又极不均衡,有相当一部分水资源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加之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生态问题,并且日益突出。首先是江河断流,湖泊、水库水源枯竭。以黄河为例,从1972年至1998年中,有21年下游断流。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黄河更是年年断流,1997年,断流时间长达226天。因为断流,城乡生活用水没有保障、企业停产或者半停产、农作物减产,仅山东省1997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35亿元;因为断流,黄河主河槽淤积日益加重,增加了黄河大堤防洪压力;断流还造成生态失衡:和70年代相比,黄河三角洲湿地萎缩了将近一半,鱼类减少40%,鸟类减少30%,一些珍稀鱼类纷纷绝迹;断流后,海水回溯,1972年至今,海水回逼了10多公里,等于侵吞了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其次是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水质污染。近20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黄、淮、海地区,地下水已经成为重要水源,用水比例不断上升,致使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而且不断扩大。目前全国每年超采地下水67亿立方米,形成了164个地下水超采区。一些地区地下水埋深已从大量开采前的2-3米,下降到10-31米,甚至不得不从地下200-300米深处抽取难以补给的深层地下水。 1988年对我国118座大型城市浅层地下水的普查表明,有115座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占监测总数的97.5%,其中严重污染的约占40%。地下水过量开采,还使得山东、辽宁沿海地区1450平方公里海水入侵,影响了生态环境。 
  二、上述情况的发生,除了有不合理开发利用的因素外,长期以来,在编制和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的重开发利用、轻节约保护的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水法》在总则第4条明确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方针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并将保证生态用水的精神和目标贯穿到规划、开发建设和利用等各个方面。本条明确提出了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水法》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将生态用水摆在重要的位置,要求从编制水资源规划开始,就要将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作为规划重要内容之一。本条所称“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本法第14条第3款中规定的编制渔业、航运等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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