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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3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铺垫层,维系着河势的稳定和河道、堤防的安全,实行有序的采挖,既可以起到疏浚河道的作用,又可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1988年《水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采砂管理都作出了规定,要求河道采砂必须经过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1990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河道采砂实施了管理。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黑恶势力猖獗等突出问题,致使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绝。尤其是在长江干流,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和航运安全,国务院领导作出了多次批示,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此次《水法》中也明确了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第77条授权国务院规定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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