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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4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的规定。 
  一、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是指在全国、流域或者区域内,按照高效、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对有限的各种形式的水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在不同流域、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的分配。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跨流域、跨省、跨市、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来实现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其基本依据。 
  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是调节水资源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关系的总体部署,以水资源可供给量和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能力为基础,立足现实、展望中长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量和水资源可开发水平决定的可供量决定需求,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和合理调配的原则,协调好全国或流域、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生态环境,是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原水电部组织水利部门进行了全国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研究工作,1985年完成了全国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研究报告。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布置在全国开展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计划在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分为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方三种,规定了规划的制定机关、审查程序和批准机关。 
  三、本条第2款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的依据和原则。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要以水的供求现状为条件,在水资源供求现状、供需分析、合理抑制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种措施进行组合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和衔接并作为制定规划的依据。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供需协调,在分析计算中对各种数据的分类和数值应保持协调,综合需水预测、供水预测,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二是综合平衡,要对合理抑制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和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和协调平衡;三是保护生态,要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各种可利用水资源在一定区域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四是厉行节约,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普及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树立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建立各种节水制度,加强管理,建立节水型农业、工业和社会;五是合理开源,要做到合理开发地表水、科学利用地下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外调水的合理调配,增加可供水量,建立节水激励制度,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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