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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5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水法》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因此,《水法》中特增加了本条规定。这一条规定,含义是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改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用水便利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短缺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条件。水资源是量和质的高度统一,光有足够量的水资源,没有高质量的水资源不行,反之也一样。 
  二、目前,我国水污染比较严重。根据1998年对全国109700公里河流的评价,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只占29.4%(河段统计),符合III类标准的占16.99%,属于IV、V类标准的占20.3%,超V类标准的占16.9%。每年有近500亿吨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向河道、湖泊、水库,90%以上城市水污染严重。 
  我国地表水污染严重,地下水污染也不容乐观。据有关部门调查的有代表性的118个城市,浅层地下水都受到不同制度的污染。全国131个主要湖泊中,达富营养化程度的湖泊占51%。 
  三、进入21世纪,虽然我国加大了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力度,水质恶化的势头有所控制,但从总体上来看,水污染的趋势很难避免。现在我国农村还有4300万人饮用水困难,即饮用水量尚不能保证供给。此外,中国有79%的人口正在饮用细菌含量较高的水,1.7亿人正在饮用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水,1.1亿人正在饮用高矿物质含量的水,5000万人正在饮用硝酸盐含量高的水。面对这样的饮水状况,我国政府近年来通过发行国债来加大城乡供水、水污染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条件,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利部正组织全国水利部门开展水功能区区划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的就是从源头上保护饮用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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