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1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及修改规划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 
  一、原《水法》规定,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但长期以来,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这次修订《水法》专门设了水资源规划一章,并作强制性规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由于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在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因此水资源规划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修改规划应当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修改程序和批准权限。这样既维护了水资源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进一步强调了修改规划的严格性,未经规定程序和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规划。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