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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2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和修建拦河闸坝妥善安排水生生物保护、航运、竹木流放的规定。 
  一、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分布有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黑龙江等七大主要水系,还有贯穿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个水系的京杭大运河。水运也是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功能。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能耗小、成本低、占地少、对环境污染轻等特点。但是,兴建拦河工程会出现碍航、碍鱼等问题。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它要求各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对防洪、排涝、灌溉、发电、水电、水产、给水和木材流放等各方面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以收到综合利用的效益。原《水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新《水法》保留了这些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条第1款关于修建过鱼设施和保护水生生物的规定,与《渔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渔业法》第32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至于是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经过科学论证或通过科学实验。如长江葛洲坝枢纽工程建设,对如何保护中华鲟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决定不修鱼道而采取人工养殖方法。事实证明,这种补救措施的效果是好的。 
  三、本条第2款保留了原《水法》“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修建闸坝主要由国家投资,所以规定过船设施所需费用由交通部门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过船设施的投资与效益应一致,不宜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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