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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植树种草等保护植被的措施,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构成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生态功能。通过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达到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没有水就没有生态,只有改善生态环境,才能涵养水源。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植树种草、保护和增加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的具体措施,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水资源得到保护。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做好我国生态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着严峻形势,突出表现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为此,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提出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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