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建规章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
  第十章 奖励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法官进行奖励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一、法官奖励 
  在我国的执法体系中,法官代表国家实施法律审判工作。作为法律审判的主体,法官的素质尤为重要,其直接关系司法公正,以及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要建立对法官奖励的制度,以鼓励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就需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奖励的作用,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同时,对法官的奖励还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奖励不仅对受奖励人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法官群体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它向人民法官表明,应当如何从事审判工作,应当如何坚持和做到司法公正,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的奖励,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审判工作中,根据法官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法官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的奖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奖励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当然,国家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法官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受奖励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官,即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法官。这里所说的“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本法第三十条中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阐述。 
  第三,奖励具有法律依据,是依法进行,关于奖励的条件、等级、审批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二、法官奖励的原则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是我国奖励制度的经验总结。对法官的奖励,必须兼顾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要,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毕竟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的作用中,各有各的长处,同时又有自己的不足。如物质鼓励有利于改善法官的物质生活,精神鼓励有利于提高人的觉悟和激发努力向上,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当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法官的奖励也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在注意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突出精神鼓励的作用。 
  在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对法官的奖励还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奖励要客观公正。这就要求奖励必须严格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根据,以工作成绩和社会效果为准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奖励。要注意奖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非分明。防止滥用奖励或者平均奖励,以及借奖励打击报复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第二,奖励要力求及时。奖励是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评比,这就要求奖励必须及时、迅速,该奖则奖,及时奖励,使奖励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如该奖不奖,拖拖拉拉就可能使奖励失去作用或者使作用降低。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