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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4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控告权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法官有权提出控告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控告,是指法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提出指控。 
  本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法官提出控告的条件等,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法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本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如果法官以上权利受到侵犯,就有权提出控告。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法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被控告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控告的日期。 
  接到法官控告书的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对法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规定提出控告的法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法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第二款是关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封建特权思想较为浓厚,特别是受到社会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加之出于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在实践中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依法审判案件,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任意左右和干扰,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正确、顺利地执行法律,排除干扰、行使职权,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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