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4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辞退法官免除其职务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关于法官任免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现任职务。但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其现任职务。 
  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主要是因为除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外的上述职务,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者任命的,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也同样由对其进行选举或者任命的机构行使此权利。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的任命,是由本院院长签署任命书,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由对其进行任命的本院院长行使此权利。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的任命要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任命书。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要经过上述程序。 
  由于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有其特殊性,不能与一般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程序一样。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里的“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和审判职务。如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以及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