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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附则

第5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如何管理的规定。 
  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员的管理规定。本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执行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该院判决执行工作的经过特定程序任命的人员,不包括该执行部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医等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不包括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官范围之内,所以本款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指对执行员参考并仿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规定。这里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指在审判中负责法庭记录、宣布法庭纪律等事务,协助法官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书记员的管理办法一般也应包括书记员的职责、权利义务、担任书记员的条件以及考核、培训等内容。 
  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规定。这里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中除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外的人员,包括法医、司法警察、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党务和纪检工作人员等。根据本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也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指不同的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依照国家不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其中党政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法警察还适用警察法和警衔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机等职工适用国家有关工人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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