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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1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法院内部在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审判监督关系,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庭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人民法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依照本条规定,法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比如一名法官在某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某审判庭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有关亲属不得在同一人民法院的任何审判庭担任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即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任职回避的人不得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担任法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即如果某人担任了某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的有关亲属就不能再担任该人民法院的直接上级或者直接下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根据本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法官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法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法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规定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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