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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考核

第2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结果的等次及考核作用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年度考核结果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法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等次,与公务员考核结果中关于等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三个等次的考核结果,是按照法官考核的原则和具体的考核程序,根据对法官考核的条件,最终确定的对法官个人的一个总的评价,是考核结果的具体体现。 
  “优秀”,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在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法学理论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都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因为在实际评定优秀时,大多有人数的限制,因而被评定为“优秀”的,应当是在一定范围的法官中表现突出的法官。 
  “称职”,主要是指法官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者比较熟悉审判业务,在思想道德、工作态度、理论水平等方面能达到任职的要求,能够完成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不称职”,主要是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差,在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都达不到任职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达不到该职位的要求,如作为庭长不称职,作为审判员不称职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考核结果的重要作用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这样规定,有利于将法官考核与对法官的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强调了考核的重要作用,又防止了考核与管理脱节,以免形成走过场的情况出现。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的依据,是指根据法官考核的结果,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以激励在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官,惩罚不称职的法官,从而达到考核的目的。将考核结果作为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主要是指对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法官,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培训、免职、辞退等处置措施;对于经考核评定为称职的法官,按照规定晋升法官等级、调整工资级别;对于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前晋升法官等级、调升工资级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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