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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考核

第2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考核结果必须通知本人及本人对考核结果有权申请复议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对法官的年度考核,是对其一个年度内的工作、思想、作风、业务水平的评价。事关法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条规定考核结果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给被考核者本人,也是基于考核的公开性考虑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考核的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被考核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正确性,维护被考核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及时得知考核结果,也是被考核者的权利。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者本人,这是对法官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具体的措施,以防止考核中的暗箱操作、打击报复等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对被考核者权利的尊重和对被考核结果认定的慎重。申请复议的前提是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称职”的考核结果提出异议。本人申请复议除了对考核结果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外,还应提出存在异议的理由、实际情况,以供考核领导小组或者院领导在复议时考虑。对于被考核者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考核结果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法未对如何“复议”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的复议主要应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就申请复议提出的理由、情况进行核查,看本人申诉是否属实,理由是否充分;二是再次听取群众意见;三是由考核领导小组或院领导对考核结果是否作出变更,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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