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
  第五章 任免

第1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任命法官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三条的辅助性规定。法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是法律与政治的最佳结合点。这就需要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道德品行、熟练的业务能力、公正执法的效率,而这也是本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因此,对法官的任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执行,这也是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基础。实践中也存在着出于徇私情或者私利,将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任命为法官的情形,必须予以坚决的纠正,否则必将使法官法流于形式,损坏法官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因此,这次修改法官法时,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般指以下情形:1.将身体不健康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如体弱多病、身体残疾。2.将非法律专业毕业且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人员任命为法官。3.初任法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4.将不具有法官条件的人员任命为院长或者副院长,等等。对于这些违法情形,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如果违法任命助理审判员,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项任命;如果是违法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等等。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处理:一是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这种途径主要是针对违法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情形;二是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这种途径主要是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情形。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