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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保护的规定。 
  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法官的职责是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法官履行职责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本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法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法官审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要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法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为法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3.要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法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当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个人或者单位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去除法官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法官未能满足其要求而利用职权对法官施以不公正待遇。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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