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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4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的规定。 
  暴发,指在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本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指当地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授权,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措施。 
  一、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时限与紧急措施的解除 
  1 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传染病暴发、流行; 
  (2)控制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3)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紧急措施解除的条件 
  (1)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2)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生物基本消除; 
  (3)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通常病例数骤增,尤其呈暴发状态时,来势凶猛,波及面广,蔓延迅速,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立即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务、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如对病人的抢救、隔离治疗;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污物;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的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用品、消毒器械等等。本条中所列的五项紧急措施不同于一般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五项。紧急措施都对非特定公民的财产和自由等权利作了较大程度上的限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的紧急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的一定限制,防止传染病因人群聚集而大面积扩散,减缓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是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企业经营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限制,停课的紧急措施是对受教育权的限制,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因为人群聚集而导致传染病的快速传播。采取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及相关物品紧急措施的前提是已经确认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该项紧急措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极大限制。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采取该紧急措施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的紧急措施是对有关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作了较大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传染病的扩散。这里的“场所”不仅指一些公共场所,如医院,也指一些非公共场所,如有关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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