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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4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决定宣布疫区以及封锁疫区的权限及条件的规定。 
  对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宣布疫区的目的和条件 
  所谓疫区,指发生传染病流行或者可能是传染病聚集发生的地区。 
  宣布疫区的目的在于明确疫区与非疫区的区别。为了防止因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疫区内传染病的病原体和媒介生物带出疫区,造成新的疫点和疫区,引起更大范围的暴发、流行,必须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限制不必要人群的进入。并对疫区内的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在消除了污染后病原体、媒介生物才可离开疫区。在疫区内实施隔离、治疗、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可以把疫情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防止疫情扩散。 
  由于宣布疫区不仅涉及到疫情控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宣布疫区的条件,一是在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有发展趋势时;二是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调查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提出报告的机关宣布执行。 
  二、封锁疫区的意义和条件 
  甲类传染病是对人们生命健康危害最严重的传染病,因此本条规定,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区,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宣布疫区封锁措施。实行封锁的疫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以便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本条规定,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区。其决定封锁疫区的权限有两种:一般疫区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特殊疫区的封锁由国务院决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封锁的区域是大、中城市;2.封锁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3.因封锁需要中断干线交通;4.封锁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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