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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4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临时征用设施进行疫情控制工作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波及范围较大,仅仅依靠局部地区的防治力量已不能适应控制疫情的需要,应当动员更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人员深入疫区现场参加控制工作,这就需要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应对。特别是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更需要疫情相关地区的共同协作、协调,采取联合防治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疫情。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有权在全国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用于疫情控制工作。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用于控制疫情。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调集任务时,应当从大局出发,服从分配,服从调用。 
  同时,考虑到紧急时期,被紧急调用参加疫情控制的人员,深入疫区,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顾个人风险;被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同样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因此本法规定了对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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