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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4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释义】本条是因患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处理和尸体解剖查验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中的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炭疽病(指肺炭疽),有极强的传染性,患者死亡后的尸体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不经严格处理,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引起续发病例的发生,甚至可能造成这些疾病的再度暴发和流行。尸体消毒和就近火化是彻底消除患者尸体表面和内脏中存在的病原体的有效方法。因此,本条对患有疾病死亡尸体的处理做出了必须立即消毒和就近火化的规定。对于患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亦应当经消毒处理后火化,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这些传染病病人尸体对健康人及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也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扬新风尚的需要。但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是我国的一贯政策,考虑到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条规定,患其他传染病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本条还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在实际情况中,为了医学上的需要,对一些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尸体需尽早解剖,以利于查明发病原因,采取防治对策。需要说明的是,尸体解剖只有医疗机构必要时才可以采取,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进行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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