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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4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规定。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国内进行疫情处理的法定专业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了控制疫情,必须对传染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调查,有时需要采集传染病病人的标本开展进一步的检验和技术分析,以便弄清楚传染病病原体的类型、传播的途径、传播的范围等,为全面预防控制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在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特别是对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进一步查明原因时,需要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的支持与协助。同时,为了避免过多的机构采集样本,给传染病病人造成负担,因此本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只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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