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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5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在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包括:(1)对下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采取的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和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以及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必须在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控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包括公共饮用水和私人饮用水。公共饮用水按照供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集中式供水饮用水和二次洪水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公共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资源。 
  食品相关物品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二、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种类 
  1.临时控制措施是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传播和流行危险所采取的临时性防治措施。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包括三种: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暂停销售。其中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是对物的控制措施,暂停销售是对行为的控制措施。 
  2.检验和消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时,应当同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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