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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1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的规定。 
  卫生健康教育,指以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预防传染病,增进健康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鼠害,指啮齿类动物直接对农作物、道路、堤坝等造成的损害及其造成的疾病传播灾害。 
  病媒生物,指能够传播疾病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动物、昆虫。 
  本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中的组织领导地位。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加卫生防病活动。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微生物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病媒生物是传染病传播的重要媒介。因此,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消除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这一工作范围广,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因此,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包括动员广大群众开展消除蚊、蝇、老鼠等工作,也包括组织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做好各领域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此外,本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各自的辖区领域内,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的主要任务。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组织控制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交通工具,指船舶、飞机、列车、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其他车辆等。相关场所,指码头、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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