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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1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的规定。 
  预警,指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监测资料,或者国际、国内疫情信息,对某种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疾病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引起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暴发、流行发出的警示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 
  本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传染病预警,并根据情况公布传染病预警信息。传染病预警信息的及时公布,有利于专业机构提高警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有利于大众的积极戒备,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造成的重大损失。但是,错误的预警信息有可能引起大众不必要的惊慌,造成不必要的动荡。所以,传染病预警信息的及时、科学、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传染病监测工作是传染病预警的重要基础。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转,掌握传染病的变化趋势,掌握国际、国内的疫情信息,并科学分析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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