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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2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释义】本条是防止医院性感染的规定。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造成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1988年11月卫生部发布了《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以后又发布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对建立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300张床以上的医院内设立医院感染科;300张床以下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就诊时的预诊、分诊制;在综合医院内设立腹泻病门诊、病毒性肝炎门诊时,应对其他门诊分设。 
  三、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四、凡使用进入人体组织、器官的用具和器械、注射器、穿刺器、采血器,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固定专人负责。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诊室、病室、供应室、制剂室、化验室等部门,必须进行微生物学监测。 
  六、各种灭菌、消毒器的灭菌效果,必须做到批次监测,如实记录备查。 
  七、经常开展灭鼠、灭蝇、灭虱、灭蟑螂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是保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医疗机构得到重视和保障的重要依据。 
  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密切协助与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医疗机构是承担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单位,保证在救治过程中不发生传播是控制传染源传播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医院不是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场所,而是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会进一步加剧传染病的传播,对人群的健康危害更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是承担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医疗机构的大力支持,需要传染病病人的密切配合。在医防结合中,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协助、合作,才能够有效地防治传染病。因此本条第三款专门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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