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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的规定。 
  在传染病防治、科学实验和菌疫苗的生产活动中,菌毒种在送检(送上级单位检测)、鉴定(种属的鉴定)、引进(自外地引入本地或从国外引进)、试验、生产、转送过程中的菌毒种丢失、管理不善和实验室感染的事故时有发生。为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加强对菌毒种的严格管理,对控制实验室感染和防止病原体扩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请被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为国家规定的菌毒种保藏库,是菌毒种管理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高度警惕,严加防范,严格遵守使用审批程序,必要时,还要设立武警进行日夜值班保护。 
  传染病的菌毒种类别较多,不同的菌毒种危险程度也不同。进行分类管理,指按照传染病菌毒种不同的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区别对待。需要对菌毒种进行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擅自进行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标本,应当严格管理。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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