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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3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释义】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报告中职责的规定。 
  传染病疫情处理中,疫情报告是重要环节,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决策,有利于制定正确的传染病防治方案,有利于采取正确的预防控制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疫情报告的重要机构,是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的直接负责机构,如何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科学地分析,并立即报卫生行政部门,供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决策作参考,这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职责。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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