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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的反馈的规定。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各专业机构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对于专业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样非常重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要想应对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情况,就必须首先全面了解传染病的疫情情况,特别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及毗邻地区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于常见的传染病疫情是如此,对于罕见的传染病更是必不可少,否则,在一个地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没有发现过类似传染病病人,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收集和分析是十分被动的,对于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也是十分不利的,往往会因此而耽误对疫情的处理,导致疫情的扩散。因此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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