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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释义】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疫情报告的真实与准确,维护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隐瞒,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谎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或不真实的疫情进行报告。 
  缓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而没有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的时限进行报告和上报,故意拖延了报告的时间。 
  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同于一般的疫情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隐瞒疫情的动机和是否已经知道疫情。 
  本条要求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因为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除了不能如实反映传染病发病状况外,更为严重的是易造成传染病的扩大蔓延,以致暴发、流行,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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