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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6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有关物资储备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一定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物资储备机制,目的是使我们在传染病突然来临时,在有充分的准备,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就不可能具备抵御大的传染病疫情的应急能力,更不能取得胜利。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本条与之相呼应,作为“战时”的保障,规定了平时的物资准备。传染病防治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本法规定了政府负责物资的储备工作。物资储备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药品(包括疫苗)和医疗器械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也是救治患者的必需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就建立了中央一级储备、静态管理(品种和规模)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中央医药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卫生部和有关单位确定。国家储备实行品种、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轮换。二是其他物资的储备,主要是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的设备储备、进行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的用品和设施等的储备。储备的物资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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