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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有下列三个含义: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绝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繁衍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从中央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上的重大社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各方面资源的综合效益,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传染病防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重点以及发展步骤等用规划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围绕规划建立系统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顾此失彼问题,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是构成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公共卫生体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关键。根据要求,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设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目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庞大,整体素质不高,不适应工作要求,财政也难以提供经费保障。因此,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一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理顺卫生行政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的关系,减少管理环节,避免多头指挥,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指挥不灵、信息不畅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整合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实现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的优势互补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于医疗救治体系。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盲目扩大规模,不搞重复建设。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既可以新建或者改建传染病医院,也可以对现有医院进行改建、扩建,使它具备收治传染病人的条件。要统筹考虑日常医疗和应急救治的双重需要,既要在设施、设备、条件等方面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又能适应日常的医疗服务,保持正常运转。要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深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于监督管理体系。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卫生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不适应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中,要加快推进市、县级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切实加强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取证、交通和通讯设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职权划分,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执法力量薄弱和多头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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