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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卫生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县、设区的市和省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工作。因此,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在传染病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传染病、地方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对传染病防治的卫生执法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传染病预防控制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依照本法规定,涉及传染病防治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科技部门,支持和鼓励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新闻出版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民政部门,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抚恤,传染病死亡者的尸体处理,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水利部门,湖区、河流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建设部门,负责大型建设项目相关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检疫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财政部门,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提供经费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通报。军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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