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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用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招考公告的规定。 
  一、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进人机关。招考公告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其中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便捷的公布途径。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便于报考者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报考的职位,使报考选择更加理性。招考公告中必须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考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效力,不得随意更改。特别是报考资格条件,如果有身体等方面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没有相应要求。招考单位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要求,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二、便民原则 
  便民,简单地说就是方便人民群众。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方便报考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原则。在公务员报考过程中,便民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招录机关以报考人员容易看到的方式公布招考信息;另一方面,要求招录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方便报考人员报名,这些措施包括有关考试资讯要容易获得、报考的时间要足够、报考的地点要适当、报考的方式要灵活等。比如,近年来,各招录机关以网络的形式通过网络提供招考信息和服务,并允许报考人员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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