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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用

第3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的规定。 
  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将拟录用的名单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是在经过考试、考察之后,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体检结果,对合格者按照成绩高低,并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人数而提出的。对拟录用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有利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拟录用人员,减少录用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公示的内容,主要是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毕业院校、拟录用的职位等个人信息。公示是有期限的。公示可以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进行。 
  拟录用人员名单经过公示后,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招录机关可以决定录用人员名单或者提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拟录用的人员名单。中央一级招录机关自己决定录用人员名单,同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供其事后监督。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只有最后录用人员名单的提议权,自己不能决定录用人员的名单,必须将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录用。其中,省级招录机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的招录机关,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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