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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录用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的规定。 
  公务员实行试用期的目的是,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作进一步的考察,防止“高分低能”、“有才无德”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考试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公平的择才机制,适合于测验人的知识和技能,但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用来考察人的道德品行。试用制度可以较好的弥补考试制度的不足。同时,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利于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公务员。他们享受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试用期工资、与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但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不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对试用期间的公务员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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