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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6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有服从机关交流决定义务的规定。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机关所作出的交流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这种行政命令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交流决定一旦作出,公务员有义务服从;拒不服从者,机关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还可以给予其纪律处分。但是,机关的最终目的是做好行政管理工作,而不是要体现行政命令的权威性。因此,在实践中,为了有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根据服从工作需要与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和具体困难相结合的原则,机关在决定交流时,有必要征求本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充分考虑,避免因交流给公务员个人在工作上、生活上造成困难和不便,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如果有些合理要求一时难以满足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应当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说服其以工作为重,服从组织安排。当然,如果个别公务员借交流之机有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予拒绝,并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依个人申请的交流,是指公务员个人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当的理由而主动提出申请,经机关批准后进行的交流。这种交流的原因是公务员个人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交流的正当理由;交流的提出者是公务员本人;是否能够交流,由机关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决定。在实践中,凡是其要求符合法定的申请理由和条件,或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不冲突而实际工作又允许,就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办理好交流手续。如果经审查,申请交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也应及时作出不批准转任的决定,及时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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