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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7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回避的法律适用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外,法官和检察官也是本法所称的公务员,也应该受到本法的规范。由于法官和检察官行使的是司法权,具体的管理内容也有不同,相应的体制并不一致。因此,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资格、条件、职务、等级等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都有不一致的规定。对此,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在回避方面,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总体而言,法官、检察官回避的基本框架与本法中规定相一致,法官、检察官都要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回避的亲属范围也相一致。但一些具体方面,如任职回避中具体职务的要求、公务回避的范围、程序等规定不一致。根据法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_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需要任职回避。而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需回避的职务范围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有关回避的规定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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