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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奖励

第5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奖励种类的规定。 
  关于公务员奖励种类,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奖励分为五种:表扬或奖品;记功或二等奖金;记大功或一等奖金;记特等功或特等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工作模范、劳动英雄、人民功臣)或者荣誉奖金(包括四等荣誉或四等荣誉奖金、三等荣誉或三等荣誉奖金、二等荣誉或二等荣誉奖金、一等荣誉或一等荣誉奖金)。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将奖励的种类修改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奖励的种类与应受奖励的行为是对应的。工作成果越是重大,在社会上的影响越重大,受到的奖励也就越重要。也就是说,给予公务员奖励,应根据其先进事迹和贡献大小区别对待。 
  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这是因为,原来的“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内容不够清楚,物质奖励包括奖金、物品等等,而现在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的规定更清楚,一次性奖金就是按照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事迹与成果一次性地给予一笔资金进行奖励;另外,还增加了“待遇”奖励的规定。所谓待遇,是指享有的某种权利与社会地位等,其表现形式例如可以出席某些重要典礼等等。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我国实际做法的,而且也是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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