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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核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各国都很重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其作为开展其他有关人事管理活动的依据。如在英国,文官的晋升,除以年资为依据外,尚需以文官的年度考核报告为参考。在同等年资的条件下,考核成绩优异者,将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将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行政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标准,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可以有力的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效率。 
  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1.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 
  (5)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奖励。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给予记功或嘉奖。 
  (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5)公务员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3.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处理。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4.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 
  (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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