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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惩戒

第5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释义】本条是有关处分期间以及受撤职处分应降低级别的规定。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期间随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处分轻,则处分期间短,处分重,则处分期间长。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间的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对此参见下文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分析。 
  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本法第十九条),公务员被撤销职务另任较低职务的,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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