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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4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职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一、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级任职的程序 
  根据人事部1996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然后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最后是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二、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职的要求 
  对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如,某公务员现任职务为正处级,如其在年度定期考核中被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即改任为副处级。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如上例中的公务员,不能一下子降为科级;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上例中的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三、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降职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四、降职是与晋升职务相对应的一种职务关系变更的形式,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降职与行政处分中的降级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表现为职务等次的降低,但从其实质内涵来看,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1.原因不同。降职的原因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这种不称职可能发生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也可能发生在若干方面;而降级作为行政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2.目的不同。降职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把不适合在某一岗位工作的同志换下去,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以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而降级的目的则是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惩戒,使其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以督促告诫其本人,同时也教育其他公务员遵纪守法。 
  3.降职作为职务等次的降低,是一次性完成的,并没有一个持续的期间;而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是有一个持续期间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降级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长期以来,我国在干部人事管理中习惯于能上不能下,这样不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制度中有关降职的规定,是对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建立一整套激励干部进取、有利于干部成长的使用制度,推动形成能人上、庸人下的良好用人局面,盘活整个队伍,从而提高国家机关整体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 
  第一,要正确对待被降职的公务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要通过帮助教育,使他们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从而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自己能够快速赶上。 
  第二,对降职人员在今后的升职、升级等方面要同其他同志一视同仁。被降职的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三,要教育公务员正确对待降职的问题,提高对降职的心理承受能力.创造一种能上能下的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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