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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 
  一、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的疫病可以相互传染。有的野生动物抵抗力很强,虽然不表现临床症状,但可以带菌带毒,是动物疫病传播的自然疫源,一旦家畜家禽与染疫的野生动物接触,就有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的重要手段。 
  二、凡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向捕获地或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凭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监督检查。对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仅限于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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