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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定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检疫员的规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其检疫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政府行为。动物检疫员之所以设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是为了避免管理体制混乱,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动物检疫员的良好素质,是检疫工作准确实施的基础,事关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动物检疫员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的颁发办法,以确保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准确地讲,应具有兽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兽医中等专业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人员不能当动物检疫员。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把关。同时,应通过培训,提高动物检疫员技术水平、政治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建立考核、考绩档案。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动物检疫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动物检疫员每年要定期进行考核。 
  三、由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性很强,是否按照规定的检疫标准、项目、程序、办法实施检疫,关系到检疫结果是否准确,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是否准确。因此,本条规定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里的检疫规程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行政技术规范。动物检疫规程既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又有技术标准的权威性,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的依据和操作规范。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否则,动物检疫员无法对检疫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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