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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3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六条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释义】本条是对国内异地引种检疫管理的规定。 
  一、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种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是疫病防治中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这是由种用动物的特点决定的。一是种用动物价值高,生存时间长;二是种用动物繁殖后代,在传播疫病特别是种源性疫病方面影响面很大。一旦种用动物患病或者保菌带毒,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同时会通过精液、胚胎、种蛋垂直传播给后代,造成疫病扩大传播。加强对异地引种的检疫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二、本条所称的国内异地,是指跨省引种。引种单位,应当先到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输出地动物疫情情况审批同意后,引种单位方可异地引种。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入后,引种单位必须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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