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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动物病料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动物产品,传染性较强,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运输动物病料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本法对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动物病料的保存、使用和运输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违反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病料。 
  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追究。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的最轻的行政处罚,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警戒,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形式。违法行为人接到警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和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病料。 
  2.罚款,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为二千元以下。所谓罚款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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