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建规章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才可经营,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即违法经营者经营的是根本就没有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也就是私屠滥宰的动物、动物产品,既未经检疫更没有检疫证明。只要是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都要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追究。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所谓责令停止经营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经确认其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 
  3.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所谓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而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对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