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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5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则是防疫的重要内容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逃避检疫,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势必会给我国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逃避检疫,违法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以下几项: 
  1.有逃避检疫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的,如明知某类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疫,但却故意采取藏匿、蒙骗等手段躲避动物检疫员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 
  2.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虽然引起了动物疫情,但不够重大,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动物疫情,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引起的动物疫情,过去没有发生过,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很大;(2)引起的动物疫情,难于治理,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很大。(3)引起的动物疫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等。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 
  3.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仅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后果,但没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某单位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后,由于动物检疫员的失职,没有检出动物疫病,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该单位没有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我国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主要运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但逃避国内动物检疫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与其基本一致。因此,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司法机关将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对违法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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