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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4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时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出示证件的义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是本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监督实施本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人员。该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其执法行为具有行政执法的特点。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人员可以执行下列监督检查任务: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在生产和流通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法所界定的动物产品生产、流通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对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结果依法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履行出示证件的义务。所谓出示证件,是指向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出示由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所谓支持、配合,是指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监督检查人员的合法要求提供方便,比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提供监督检查的场所等等。但是,如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拒绝。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还必须作到:携带证件,佩带标志,衣着整洁,风纪严明;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的资料,查阅的资料要保守秘密;取样、处罚、没收须出具凭证,完善手续;不以权谋私、索要钱财、弄虚作假;不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办案;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办案及时、遵纪守法。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是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拨付,如果收取费用,则会增加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为此,本法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设定了这项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而收取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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