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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4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生产、加工、贮存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一、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动物饲养场所是指饲养本法所讲动物的地方;贮存场所是贮存动物的地方,比如动物临时贮存站等;屠宰厂是指屠宰动物的企业;肉类联合加工厂是指屠宰动物和加工动物产品的企业;其他定点屠宰场(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在固定的地方专门屠宰动物的地方;动物产品冷藏场所是指专门贮存动物产品的具备冷冻条件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地理位置和设备条件均应是符合防疫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则有可能成为传播动物疫病的集中点。为此,本条规定了动物饲养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贮存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屠宰厂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其他定点屠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该条件包括下述内容:一是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二是工程选址和设计需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即指农业部。三是动物防疫条件具体包括屠宰厂的设计必须有动物的胴体、头、蹄和内脏无害化专用设施要求;必须有隔离圈和处理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污水、污物的设施的设计要求;选址要同水源保持一定的距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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